作者:段正明(律師 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羅瑩雪代表法務部說柯震東需要強制勒戒,並說要看中國提供的調查資料再決定,筆者對法務部長的智慧頗有意見。專制中國的公安和警務人員的政治化辦案和不文明取供本來就是舉世共知的,這些不用筆者來說,所以看到這類的新聞不必隨之起舞,而是應該慎思,這件事情豈是如此單純?畢竟中國的法治雖然未必是笑話,但肯定絕對有太多的問號,法務部長怎麼敢公然評論個案?
柯震東吸食大麻根本上是屬於犯罪學的「無被害者犯罪」,在台灣刑法第5條第8款的規定裡,柯震東在中國認定「吸食」後回到臺灣,這是不罰的,當然法務部官員自行違反無罪推定而採認中國公安的說法而認為柯震東已經有「吸食行為」,且「自我感覺良好」的認定中國乃屬我國領土而柯可以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等相關規定而「追訴」、「強制勒戒」,那是法務部和警察的「錯誤」見解。撇開司法主權疑問,柯震東「單純吸食」罰不罰的刑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適用爭議、法務部長評論個案違反無罪推定的失當,在刑事程序法上至少有四個疑點:
第一、國家挑唆犯罪:柯震東之前從來都沒有吸食毒品的紀錄,而且答應過父母和經紀人,他不吸毒,而依據目前的事實,這個毒品是由一個中國人的孫姓助理帶到房祖名家的,那麼是否應該思考這裡可能有中國警務人員為了「搶功邀寵」以及「政治配合」而陷害柯震東?這是不是刑法上的所謂中國公安的「挑唆犯罪」?
第二、非自主性自白:就經紀人柴智屏的新聞稿可以看出,語氣充滿著無奈,柯震東根本就連律師的面都沒見到,就「自白」然後被「行政拘留」,隨後更在中央電視台被「強迫認罪」,這些根本違反正常的法治程序,如何可以確定柯震東的自白是出自於自願?
第三、有證據偽造可能:即令是在歐美法治國家都曾經在實務發生調查人員或警察把尿液調包栽贓的事情,臺灣更是所在多有,更何況是在中國這個法治沙漠,誰知道證據是不是假造的?
第四、本案更是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中國先透過網路私人放話,然後透過官方媒體放話,然後由公安部傳話給大眾,最後公佈柯震東認罪影片,這些都是嚴重違反文明法治國家偵查不公開,約束調查機關不得透過媒體放話主導案情而妨害公平審判程序以及被告申辯話語權的非法行為,可笑的是這種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辦案手法,居然透過臺灣法務部長的個案評論而把柯震東定罪?
台灣人要思考的是,中國以前迫害「有錢」台商的手法現在又再複製在「有名」演藝人員身上而已,畢竟柯震東若真有犯罪,也必須在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下才能確定,在一個不知無罪推定而只有政治正確的國家,哪個人敢說下一個「被認定吸毒或被捕」的不是他?不要太快認為柯震東代表的是他自己,也不要一廂情願認定他須要強制勒戒!在柯震東之後,誰知道中國不會製造臺灣反對黨貪污,民主人士嫖妓,人權律師洗錢的證據,然後送到台灣來?
法務部長不是中國的傳聲筒,也不是政治的應聲蟲!柯震東的案件可能永遠沒有真相,也沒有人敢去調查真相,特別是台灣演藝圈和軟啪啪政府不敢得罪中國政府的現在情況!但是台灣人應該嘗試著去思考中國在柯案有否踐行形式正當的法律程序與實質法治國要求的保證!因為所有台灣人要警惕的是,今天是柯震東在中國「吸毒」,但你又怎麼知道下一個「吸毒」的不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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