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在聯合報撰文,拋出檢討軍人懲罰申訴制度的議題,獲各界回響。法界人士建議,國防部應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對於關禁閉等涉及軍人人身自由的懲處,最終可透過司法機關尋求救濟。
賴英照也建議行政院應該立即成立專案小組。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天表示,馬英九總統已要求國防部通盤檢討,政院目前並無設院級專案小組的規畫。
民間司改會主任高榮志指出,洪仲丘案發生後,國防部才要檢討並暫停禁閉及悔過懲處,但過去有多少軍人受此不當虐待;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的管訓、悔過及禁閉,涉及軍人人身自由的懲罰,已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的規範,而軍人受禁閉或管訓處分,竟不能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照大法官四三○號解釋,軍人是廣義的公務員,如果服役中受到的處罰會影響到軍人身分的存續,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但解釋理由也指出,如果軍人的處罰涉及到軍事指揮權及賞罰權時,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只有撤職才會改變軍人的身分關係,喪失軍人身分的處罰,才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關禁閉、管訓等處罰並不會讓受處罰人喪失軍人身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院官員認為,只要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廿二條,增加一款「現役軍人受到禁閉處分,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就可解決問題,讓司法機關作為禁閉懲處的最後救濟手段。
台北律師公會行政法主委李元德律師指出,早期公務員、軍人及學生等與政府屬於特別權力關係者,身分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後來大法官陸續作出解釋,認為如果行政處分影響到公務員、軍人及學生身分,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李元德表示,軍人犯錯遭懲罰,最好先由軍方設立申訴制度,作為進入行政訴訟前的前置救濟程序,審查重點在於懲處「對不對」;若當事人不服,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後,再由行政法院審理「合不合法」。
不過,申訴及行政訴訟時間會拖很久,禁閉只能卅天以下,因此必須再設計一個類似民事假處分的暫停處罰機制,讓當事人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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