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兆麒(國立高雄大學政法所碩士生)
自今年9月28日香港民眾「和平佔領中環」行動開始以來,其核心訴求以及相關發展,頗為台灣民眾所關注,特別是其中香港警方施放催淚彈的措施有無妥當,即為其中為人廣泛討論的主題之一。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國民黨吳育昇委員曾在今年9月16日於立法院內提案要求行政院將「辣椒噴霧」列為警察執行職務時所得使用的警械之一,而行政院江宜樺院長對於此項提案似乎是採取不予認同的態度;其次是近日在FB、PTT等網路媒介中所瘋傳的事件,事件大略是指某版本公民教科書認為「優勢警力抬離」與「施放催淚彈」兩種手段的比較上,後者對於民眾的侵害性較小。雖然,教科書編纂內容的真實性究竟為何的問題似乎仍待觀察,不過,這兩個事件背後所突顯的問題卻仍是對於比例原則的誤解,因此,實在有必要將有關概念予以說明。
原先屬於德國警察法概念的「比例原則」,經由數百年來的發展與變遷,逐漸形成屬於憲法位階的原理原則。比例原則所要求的,是國家在作為時應謹守分際,不得過度干涉或侵害人民的權利,因此,傳統以來以「不用大砲打小鳥」或「殺雞焉用牛刀」等俗語,來形容或稱呼比例原則,可以說十分貼切。而在我國學者及大法官長久的努力下,透過對於《憲法》第23條「必要」規定的詮釋,儼然已經將原先屬於德國法制的「舶來品」,其內化為我國憲法內涵的一部分,並且,從比例原則所延伸而出的「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等三項次原則,陸續藉由《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等幾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正而予以明文規範,此一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自然不在話下。
但近年來對於比例原則的談論,都僅侷限在長久以來都著重在「手段」是否合法的層面,至於手段所致力達成的「目的」本身是否合法甚至合憲的問題,卻置之不理。此種問題在國家與人民的互動最為密切、侵害效果也最強的警察行政領域中特別明顯,其中,警察在臨檢或集會遊行場合的執法,給人民的感受似乎最深。並且,在此等場合中,主管機關所高舉的「維持社會秩序」纛旗本身,是否足以成為一個執法的正當目的?而後續強制力的實施是否果真適當、必要且幾經衡量?或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議題。
從年初323佔領行政院、411驅離公投盟及428反核四驅離行動中,不難發現在所謂「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場合中,警方依照《集遊法》第25條警告、制止甚至是後續配合噴灑水柱或具有強制力的架離的強制解散手段,即足以達成吳委員所認為「有效控制現場」、「驅離聚眾暴徒」的目的,對此,吳委員先前所提出的「辣椒噴霧」或者是教科書所宣稱對人民侵害較小的「催淚彈」,似乎苦無英雄用武之地。就此,新增辣椒噴霧作為警械,或者是「優勢警力抬離」與「施放催淚彈」孰輕孰重的議題,是否無關痛癢而不值一提?
其實,這兩起事件背後的共通因素,似乎仍是對於人民集會、遊行活動的恐懼心態,而抱持著對於集會遊行活動應予高度管制的思維。就此而言,前者所考量的是增加警方得以考量藉由辣椒噴霧達到快速驅離的目的;後者則是不論個案情況或性質對於警察裁量的影響,而主張施放「催淚彈」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較小的偏頗認知。
因此,我們必須思考的是:政府作為的目的是什麼。若凡事以高度管制的威權心態為出發點,而忽略了該措施對於人民的影響時,似乎除了不是一個切合比例原則內涵的思考方式外,更是給法治國原則的要求,開了一個大大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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