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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三振條款讓受刑人沒有希望
Feb 12th 2015, 17:52

檢:三振條款讓受刑人沒有希望

2015-02-13 01:52:03 聯合報 記者劉時均╱即時報導

大寮監獄狹持案嫌犯希望修改「三振條款」,不過有律師和法官認為,能達到三振條款的狀況很少見,不需修法;有檢察官則認為,三振條款等於拿走受刑人出去的希望,「人沒有希望就會走絕路。」

北部地區一名法官指出,法律除了處罰,還富有教化的意義,所以才會有「假釋」的存在,就是希望讓犯罪者能改過向善。但實務上一個人能被判刑五年以上相當少見。

舉例來說,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是殺人、強盜、販毒、貪汙、強姦等罪,這些行為侵害個人、社會的權利較竊盜、毀損等其他罪還大,法官在事實認定上會非常嚴苛,以大部分的犯罪類型而言,這類的犯罪是少數。以他經手過的判決,1年不會超過10件。

他認為,三振條款的條件嚴苛,重刑犯累犯者再犯也要是5年以上的重罪,而且要在假釋期間或服刑期滿的5年內再犯,符合條件這少之又少,「何況司法已給你犯2次重罪的機會,你還犯第3次重罪,怎麼能抱怨。」

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絲漢德表示,假釋是給有悔意的受刑人,希望他一時的過錯能悔改,而三振條款的立意,就是考量當一個人一再犯重罪,顯示悔改的機會不高,已達不到刑法的警惕效果,才會收走假釋機會,讓做錯事的人受罰。

一名檢察官認為,犯罪是結果,但形成的因素很多,責任不全在犯罪的一方,且受刑人也是人,不會希望一輩子留在監所裡過不自由的生活。「假釋」就是給這些這些人希望,想在獄中努力爭取好表現,及早離開監所,所以才會讓表現好的受刑人不定期跟親友見面,並在監所的工廠裡習得一技之長,回歸社會後能立足。

「三振條款」的設立就是奪走受刑人的希望,一個人的希望沒了,就沒有教化的可能,並做出常人不敢做的事,尤其他們認為前總統陳水扁裝病就能出獄,可能因此受刺激走上絕路,而發生這次的狹持事件。

他認為,受刑人可以放到外面,但應該做好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一個觀護人可能得面對20到40名假釋在外的受刑人,監控密度相對不足,再犯風險就高。監所內的管理也要調整,給受刑人出去後能正常活下去的誘因,就會想要持續好表現,不再違法,也能減緩監所超收問題,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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