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廣告女模張虹2011年接拍「遠傳電訊Rhyme篇」廣告片,僅收友情價6萬元酬勞,但被片商博宇堂公司與廣告商奧美公司擅自從影片擷圖,用於平面廣告,張虹提告求償違約金180萬元,高院認定奧美、博宇堂侵權,今判2家公司須連帶賠償36萬元定讞。
張虹委任律師王有民今表示雖不滿意判決,仍肯定法院保護藝人女模工作權益,並指張虹沒經紀公司奧援,在不少人勸阻下仍堅持提告,即使工作與收入因而受影響,依舊認為個人權益須靠自己捍衛,面對大公司的不合理對待,不能鄉愿。
本名張薰仍的張虹(35歲)從事廣告演藝10多年,拍過遠傳、上海銀行、奧黛莉內衣等數百部電視廣告,曾與男模立威廉合拍偶像劇《天國的嫁衣》。
張虹提告指出,2011年10月間因長期合作的博宇堂公司拜託,答應以友情價6萬元接拍「遠傳電訊Rhyme篇」廣告片,簽約明定只能用於台灣地區電子媒體含網路,若增加使用範圍須先經她同意並額外收費。
但博宇堂與奧美事後從這支廣告片擷取張虹肖像,供遠傳用於《蘋果》等報紙與計程車身、網頁等平面廣告。張虹向2家公司反映已違約,2家公司僅願賠償酬勞的5倍,並允諾1年內為張虹介紹工作機會,張虹不接受,提告要求2家公司依約賠償酬勞30倍的違約金即180萬元。
博宇堂與奧美宣稱因遠傳要求視覺一致,須從影片擷取單張影像製作平面廣告,因時間緊迫而未先徵得張虹同意,有誠意和張虹和解,並稱違約未造成張虹形象與評價受貶損,應不必負擔高額賠償。
一審指博宇堂與奧美確實侵犯張虹的肖像權,但審酌張虹雖為知名專業女模,然而2家違約情形並非極端嚴重,僅判張虹可獲賠36萬元,高院今維持原判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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