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陳炳宏/綜合報導〕已婚徵信社業者黃文進騙財騙色、誘殺廿六歲陳姓輔大女學生,台中地院一審法官認為是「輕手法」,判無期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昨認為「較諸於二○一三年蘇祿軍殺害大馬警察,砍頭、剉腦、挖眼、剖肚取腸」,認定黃嫌手法「還不是最殘酷」,維持無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拿蘇祿軍相比 各界譁然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痛批,法官對謀殺手法的比喻「張冠李戴」,豈可拿大屠殺的兇殘,與個人謀殺事件對比?這種比喻對家屬與死者是很大的諷刺與傷害。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被告黃文進騙財騙色、性侵殺人,最後簡直是慢性凌虐致死,法官應該考量被害人與家屬遭受的傷害,此判決根本不符比例原則。
性侵凌虐致死 判無期刑
本案一審法官認為,黃某騙財騙色又預謀殺人,罪大惡極,法官卻又指黃某迷昏陳女,將她灌十分鐘瓦斯致缺氧而死,屬「輕手法」,陳女死前「應無太大恐懼及痛苦」,判無期徒刑,當時網友就一片罵聲;昨天二審法官居然拿「蘇祿軍」為例判黃某免死,網友更是罵聲不斷。
判決書指出,廿六歲陳女父母早逝,遺留房產給她,因男友劈腿,心情空虛,認識徵信業者黃文進時,黃已有妻小、還有小三,卻下藥性侵陳女,進而成為男女朋友。
黃文進慫恿陳女貸款、賣房,榨乾陳女後欲分手,反而陳女不肯,黃為擺脫,前年四月誘出她,下藥迷昏,以瓦斯灌十分鐘致死再埋屍;前年十二月黃落網,警挖出白骨。
法官:手段還不是最殘酷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黃某應處嚴厲之刑,但殺害陳女手段,較諸蘇祿軍殺害大馬警察,顯非最嚴重之犯罪,尚無與世隔絕的必要。
二○一三年,一百多名菲律賓反叛武裝份子,闖入馬來西亞的沙巴,以砍頭、剉腦、挖眼、剖肚取腸等殘酷之處決手段,殺害大馬警察,行凶者聲稱是菲南蘇祿蘇丹的皇家衛隊,舉世譁然;法官所指就是上述蘇祿軍。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江錫麟說,二審的林姓受命法官是在網路搜尋到蘇祿軍訊息,此論述是「對照」、「比較」,因一審有論述被告手法屬「輕手法」,引用蘇祿軍是比對出更殘酷手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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