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休會,攸關人民食品安全的食品衛生管理法草案,經過朝野協商最終仍未列入院會議程;儘管修法受阻,但衛生單位並非就沒有「武器」對付不肖業者。
這次食管法修法是因應去年十月份的黑心假油風暴,行政院將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罰鍰,由現行的最高一千五百萬元,提高為五千萬元,刑度也由三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另外針對標示不實的罰鍰,則由最高廿萬提高至四百萬元。
事實上,食管法才在去年六月因毒澱粉事件修法,當時已大幅加重罰則,並納入追討不法所得條款;儘管食管法本會期仍未順利三讀,但衛生單位仍可對黑心業者祭出一千五百萬元罰鍰,業者也需負上刑事責任。
這次黑心假油事件,衛生機關也第一次動用食管法第四十四條,追討大統長基與富味鄉的不法所得。
這次朝野對於民眾受食安損害,到底該由民眾或業者來負舉證責任仍然沒有共識,但根據現行法律第五十六條,其實也已納入消費訴訟與損害賠償條款,民眾對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透過消費者保護法提出消費訴訟。
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制事務科科長謝碧蓮表示,現行食管法雖然將舉證責任由民眾負擔,但如果民眾無法提出明確因果關係,證明業者食品對自身健康造成損害,法官仍可依情況,判決五百元到兩萬元賠償金。
至於如果民眾可以證明兩者因果關係,損害賠償將可以回歸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範疇,屆時賠償金額將不受食管法限制。
謝碧蓮表示,現行相關法律其實已經明訂業者須確保產品安全,至於損害因果關係的確認,依照現行法制消費者仍有責任說明損害程度,建議民眾可以保留消費紀錄二到三年,以維護權益。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