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極力建議投資者考慮本公告及通知的內容。本公告及通知乃重要文件,務請即時垂注。其內容有關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建議停止交易、建議終止、建議撤銷認可資格及建議除牌的事宜。投資者尤其應注意,在分別獲得單位持有人在2013 年9 月17 日舉行的會議(「會議」)上批準、證監會及聯交所批準(若屬必要)下:? 基金經理在考慮到相關因素後,尤其包括各附屬基金的資產凈值較小 (有關因素詳情見下文第1條),建議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尋求終止、自愿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 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最後交易日為2013年9月23日,即投資者可按照現行日常交易安排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的最後一日及贖回基金單位的
重要提示:本公司極力建議投資者考慮本公告及通知的內容。本公告及通知乃重要檔案,務請即時垂注。其內容有關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建議停止交易、建議終止、建議撤銷認可資格及建議除牌的事宜。投資者尤其應注意,在分別獲得單位持有人在2013 年9 月17 日舉行的會議(「會議」)上批準、證監會及聯交所批準(若屬必要)下:
? 基金經理在考慮到相關因素後,尤其包括各附屬基金的資產凈值較小 (有關因素詳情見下文第1條),建議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尋求終止、自愿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
? 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最後交易日為2013年9月23日,即投資者可按照現行日常交易安排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的最後一日及贖回基金單位的最後一日,但從2013年8月19日起將不準許透過參與交易商在第一市場增設基金單位;
? 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將從2013年9月24日(「停止交易日」)起停止交易;意思是從停止交易日起將不可能再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及贖回基金單位;
第一次提醒
? 從停止交易日起:(a)各附屬基金將主要持有現金;(b)各附屬基金將不再跟蹤有關指數,亦不能達到其各自跟蹤該等指數表現的投資目標;及(c)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將不再在聯交所買賣;
? 基金經理在諮詢各附屬基金的核數師後,將宣布向截至2013年9月26日(「派息記錄日」)仍維持投資者身份的投資者派發末期派息,末期派息將於2013年10月2日(「末期派息日」)或該日前後支付;
? 倘若末期派息之後還有其他派息,基金經理將於2013年11月5日或該日前後登載公告確認其他派息(可能包括任何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的退款)的款額,及於2013年11月6日或該日前後派發該其他派息(若有) ;
? 在受托人與基金經理達成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實際資產或負債的意見之日,受托人與基金經理將開始完成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終止事務(該日即為「終止日」);
? 從停止交易日起至少直至終止日為止的期間,各附屬基金在聯交所仍具有上市地位,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及將繼續遵守守則及所有其他適用法律及規定(除非獲得任何寬免或豁免),惟各附屬基金只以有限方式營運;
? 基金經理將維持各附屬基金的上市地位,並且在聯交所批準後,預期除牌將與撤銷認可資格同時或大約同時生效;
? 基金經理預期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將於終止日或緊接終止日之後進行;及
? 投資者應注意下文第6.1條所列的風險因素(包括流動性風險、基金單位按折價或溢價買賣及莊家失效的風險、從本公告及通知之日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間的跟蹤誤差風險、資產凈值下調風險、可能就無法預料的開支作出撥備的風險、無法跟蹤指數的風險、缺乏投票權的風險及延遲派息的風險)。投資者在買賣基金單位或就其基金單位決定行動步驟之前,應審慎行事並諮詢專業及財務顧問。
有關終止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及自愿尋求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的建議(「建議」)須經單位持有人在2013年9月17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決議(如所附的特別會議通知列明),批準建議後才可實行。決議必須由在贊成及反對決議的總票數中持有75%或以上票數的單位持有人通過。
謹此促請股票經紀及財務仲介機構:
? 將本公告及通知的一份副本交給其持有各附屬基金單位的客戶,並盡快告知本公告及通知之內容;
? 為擬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基金單位的其客戶提供方便;及
? 如就出售各基金單位提供服務時適用任何較早的交易截止時間、額外費用或收費及/或其他條款及條件,請盡快通知其客戶。
如投資者對本公告及通知之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聯絡其獨立的財務仲介機構或專業顧問以尋求專業意見,或直接向基金經理查詢(詳情請參閱下文第10 條)。
第一次提醒
基金經理將每星期向投資者發出提示公告,就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記錄日及派息記錄日通知及提醒投資者,直至最後交易日為止。另外,基金經理亦將於適當時候再發出公告,按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及適當之情況就末期派息日、終止日、撤銷認可資格和除牌的日期以及末期派息之後還有否其他派息通知投資者。
基金經理對本公告及通知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確認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據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知並沒有遺漏其他事實,以致其任何申述具有誤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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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宣布建議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尋求終止、自愿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建議的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終止、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須經證監會及聯交所最後批準,而且只會在受托人與基金經理達成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未償還的或有或實際負債或資產的意見之後才會進行。本公告及通知並未予以界定的詞語與各附屬基金發行章程內已界定的詞語具有相同的涵義。
建議須經單位持有人通過特別會議通知所載決議才屬有效。如欲親自出席於2013 年9 月17 日舉行之會議及/或在會議上投票及/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以代表閣下投票,請參閱下文第7.3 條。決定有權投票的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實益擁有人的記錄日是2013 年9 月10 日。如會議須延期進行,記錄日將順延至原定記錄日之後大約15 日,而基金經理收到的所有投票將無效,不會結轉至延期會議。倘若會議因為沒有足夠的法定人數須延期進行,則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延期會議的單位持有人將為法定人數。有權於延會上投票的單位持有人均須在延會上再行投票。基金經理將在適當時候就延會(若有)的詳情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
如決議在會議上未獲通過,基金經理保留權利進行下列各項:(A)如每只附屬基金所有已發行基金單位的總資產凈值少於100,000,000 港元,則根據信托契據第35.6(A)條終止信托基金(及每只附屬基金),或(B)如每只有關附屬基金所有基金單位的總資產凈值少於100,000,000 港元,則根據信托契據第35.7(A)條終止一只或多只附屬基金。在上述情況下,基金經理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確定上述終止生效之日期(該日期不應少於發出通知之後三個月內)。
此 外 , 如 決 議 在 會 議 或 延 期 會 議 上 未 獲 通 過 , 基 金經理將會於基金經理的網址www.etfs.hsbc.com/hk 及聯交所的網址登載公告,重新啟動基金單位的增設,及確認基金單位將繼續透過參與交易商在第一市場贖回,並繼續在聯交所第二市場買賣,除非及直至基金經理根據信托契據有關條文終止信托基金或任何有關附屬基金之時為止。
有關落實建議的費用,如(a)相關終止開支; 及(b)附屬基金應列入預計總支出比率的持續費用及支出的總和,超出下文第5 條清單所載的預計總支出比率,則基金經理將以其本身資產填補任何不足之數。
1. 建議終止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停止交易及將資產清盤
1.1 建議終止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
根據信托契據第35.10 條規定,如有關終止的特別決議(即在贊成及反對決議的總票數中獲75%或以上多數票通過的決議)獲得通過,信托基金可隨時終止。
每只附屬基金截至2013 年8 月13 日的資產凈值及每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如下:
資產凈值 每基金單位 資產凈值
匯豐 MSCI 金龍ETF 1億3,278 萬港元 36.8820港元
匯豐 MSCI 香港ETF 1億2,083 萬港元 33.5635港元
匯豐 MSCI 中國 ETF 2 億3,832 港元 28.0377港元
新臺幣 12 億 191 萬元 新臺幣171.7007 元
匯豐 MSCI 台灣ETF (3 億1,111 萬港元) (44.4436 港元)
2013 年8 月13 日的新臺幣/港元參考匯率:3.8633375
基金經理在考慮到投資者的整體利益、各附屬基金現行資產凈值較小而且交投量偏低等相關因素後,認為建議終止信托基金(亦即各附屬基金)符合各附屬基金投資者的最大利益。因此,基金經理建議單位持有人通過決議,在受托人與基金經理達成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實際資產或負債的意見之日終止信托基金(亦即所有附屬基金)。
1.2 建議停止交易
假定決議根據信托契據第35.10 條規定在會議上獲得通過,基金經理打算從2013 年9 月24日起行使其根據信托契據第9.5 條賦予的投資權力,將所有附屬基金的全部資產變現。
然後基金經理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作出末期派息(詳情見下文第2.2 條)。因此,假定決議根據信托契據第35.10 條規定在會議上獲得通過,2013 年9 月23 日即為投資者按照現行日常交易安排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的最後交易日。
基金經理現時不預期在末期派息之後還會有其他派息。情況若非如此,基金經理將於2013年11 月5 日或該日前後登載公告確認其他派息(可能包括任何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的退款)的款額,及於2013 年11 月6 日或該日前後派發該其他派息(若有) 。倘若本段所述的日期有任何變動,基金經理將會登載公告通知單位持有人已更新的日期。
另外,鑒於停止交易的建議,從2013 年8 月19 日起,參與交易商將不獲準再增設基金單位。但如決議在會議(或下文第7.1 條所述的延期會議)上未獲通過,基金經理將透過登載公告於基金經理的網址www.etfs.hsbc.com/hk 及聯交所的網址而重新啟動基金單位的增設。為免引起疑問,參與交易商將繼續獲準贖回基金單位,直至最後交易日為止。
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者不能直接向附屬基金贖回基金單位。只有參與交易商可向基金經理遞交贖回申請,而參與交易商可自行為其客戶設定申請程式及早於發行章程訂明的客戶申請截止時間。投資者宜向參與交易商查明有關截止時間及客戶受理程式及要求。
1.3 建議將資產變現的影響
假定決議根據信托契據第35.10 條規定在會議上獲得通過,在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變現(如上文第1.2 條所述)之後,有關附屬基金將主要持有現金,而且主要是來自資產變現所得收益。因此,從停止交易日起,有關附屬基金將不再跟蹤其各自的指數,亦不能達到其各自跟蹤該等指數表現的投資目標。
2. 停止交易日之後會如何?
2.1 停止交易日之後的即時情況
假定決議根據信托契據第35.10 條規定在會議上獲得通過,從停止交易日起,基金單位將停止在聯交所買賣,就是說投資者只可在2013 年9 月23 日,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之前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而從停止交易日起將不可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
2.2 從停止交易日起至終止日的期間
假定決議根據信托契據第35.10 條規定在會議上獲得通過,基金經理在與各附屬基金的核數師商量後,將宣布就相關投資者(即沒有在最後交易日或該日之前出售其基金單位的投資者)作出末期派息。末期派息將於2013 年10 月2 日或該日前後支付。有關末期派息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第3.2 條。基金經理現時不預期在末期派息之後還會有其他派息。情況若非如此,基金經理將於2013 年11 月5 日或該日前後登載公告確認其他派息(可能包括任何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 的退款)的款額,及於2013 年11 月6 日或該日前後派發該其他派息(若有) 。倘若本段所述的日期有任何變動,基金經理將會登載公告通知單位持有人已更新的日期。
於終止日(預期為2013 年11 月25 日或該日前後),即受托人與基金經理達成所有附屬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實際資產或負債的意見之日,基金經理及受托人將開始完成有關附屬基金的終止事務。
從停止交易日起至少直至終止日為止的期間,各附屬基金在聯交所仍具有上市地位,各附屬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及將繼續遵守守則及所有其他適用法律及規定(除非獲得任何寬免或豁免) ,惟各附屬基金只以有限方式營運(如下文第4.2 條所述)。
在證監會及聯交所分別批準下,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將於終止日或緊接終止日之後進行。基金經理預期在聯交所批準後,除牌只會與撤銷認可資格同時或大約同時進行。
建議的終止、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必須在支付所有未償還費用及支出(詳情見下文第5 條)、清償各附屬基金所有未償還負債以及獲得證監會及聯交所的最後批準之後才進行。
在撤銷認可資格之後,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將不再受證監會監管。此外,股票經紀、財務仲介機構及投資者不得向香港公眾人士傳閱與相關附屬基金有關的促銷或其他產品資料,因為此舉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
2.3 重要日期
在本公告及通知載明的建議安排分別獲證監會及聯交所批準後,預期各附屬基金有以下可預計的重要日期:
發出本公告及通知以及特別會議通知 2013 年8 月16 日
不再增設基金單位從 2013 年8 月19 日起
投資者須截至某一日按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記錄仍然
是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義登記及在中央結算系統
持有基金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因而獲得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權
利之日期(「記錄日」) 2013 年9 月10 日
會議時間及日期 2013年9 月17 日下午4 時
公布會議結果 2013年9 月18 日上午8 時30 分之前
以下日期只有在決議根據信托契據第35.10 條規定在會議上獲得通過之後才相關。如會議須延期進行,以下每個日期將順延至原定日期之後大約15 日。倘若會議因為沒有足夠的法定人數須延期進行,則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延期會議的單位持有人將為法定人數。基金經理將在適當時候就延期會議(若有)的詳情及修改的日期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為免引起疑問,延期會議的決議維持不變。此外,倘若以下日期有任何變動,基金經理將會登載公告通知單位持有人已更新的日期。
作出任何無法預料開支撥備最後一日。倘若所作出的無法預料
開支撥備(若有)屬大額,將會登載公告 2013 年9 月18 日
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的最後一日及參與交易商贖回基金單位的
最後一日(「最後交易日」) 2013 年9 月23 日
基金單位在聯交所停止買賣(「停止交易日」),即基金經理開始
將各附屬基金的全部資產變現及各附屬基金不能再跟蹤有關指數
的同一日 2013 年9 月24 日
投資者須截至某一日按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記錄仍然
是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義登記及在中央結算系統
持有基金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因而獲得末期派息及其他派息(若有)
(可能包括任何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 的退款)權利之日期
(「派息記錄日」) 2013 年9 月26 日
向在派息記錄日仍然持有基金單位的投資者支付末期派息(在基
金經理與各附屬基金的核數師商量後) (「末期派息日」) 2013 年10 月2 日或該日前後
倘若在末期派息之後還有其他派息,登載公告確認其他派息(可
能包括任何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 的退款)的款額及分派
日期 2013 年11 月5 日或該日前後
向在派息記錄日仍然持有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分派其他派息(若有)
(可能包括任何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 的退款) 2013 年11 月6 日或該日前後
各附屬基金終止(「終止日」) 2013 年11 月25 日或
該日前後,即基金經理與受托人達成各附屬基
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實際資產或負債的意見之日
各附屬基金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 2013年11 月25 日或
該日前後,即證監會及
聯交所分別批準撤銷認
可資格及除牌之日基金經理預期撤銷認可
資格及除牌將於終止日或緊接終止日之後生效
基金經理將從本公告及通知刊發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為止,每星期向單位持有人發出提示公告,就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記錄日及派息記錄日通知及提醒單位持有人。此外,基金經理亦將於適當時候再發出公告,按照適用的監管規定及適當之情況就信托基金及有關附屬基金的末期派息日、撤銷認可資格和除牌的日期、終止日以及末期派息之後還有否其他派息通知單位持有人。
謹此促請所有股票經紀及財務仲介機構將本公告及通知的一份副本連同任何其他公告交給其投資於基金單位的客戶,並盡快告知本公告及通知以及其他公告之內容。
3. 投資者於最後交易日或該日之前可能采取的行動
3.1 在直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為止的任何交易日在聯交所買賣
在直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為止的任何交易日,投資者可繼續於聯交所的買賣時段內按照日常交易安排按當時市價在聯交所買賣其在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匯豐證券經紀(亞洲)有限公司,即各附屬基金的莊家,將繼續按照聯交所的交易規則,就每只附屬基金履行其為市場作價的功能。
投資者應注意,股票經紀或其他財務仲介機構可就於聯交所出售基金單位對投資者收取經紀費,而基金單位的買賣雙方將須支付交易徵費(基金單位價格的0.003%)及交易費(基金單位價格的0.005%)。
在聯交所買賣匯豐MSCI 金龍ETF、匯豐MSCI 香港ETF 及匯豐MSCI 中國ETF 的基金單位亦須繳付印花稅(基金單位價格的0.1%,買賣雙方均須支付,即合共0.2%,但符合資格的莊家交易除外)。由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就在匯豐MSCI 台灣ETF 上市後與匯豐MSCI台灣ETF 的基金單位交易有關的成交單據或轉讓契據須支付或已支付的印花稅準予減免,因此在聯交所買賣匯豐MSCI 台灣ETF,無須繳付香港印花稅。
基金單位的成交價可能低於或高於每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3.2 於最後交易日之後持有基金單位
假定決議根據信托契據第35.10 條規定在會議上獲得通過,就於最後交易日之後仍然持有任何有關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的相關投資者而言,基金經理在與有關附屬基金的核數師商量後,將就該等相關投資者宣布末期派息。每名相關投資者將可獲得款額相等於該附屬基金當時資產凈值按照其於派息記錄日所占權益比例而派發的末期派息。附屬基金當時的資產凈值是上文第1.3 條所述有關附屬基金資產變現所得凈收益的總值,扣除有關附屬基金至派息記錄日為止的負債(例如有關附屬基金須支付的費用及支出及(若有)無法預料開支撥備)。
支付予每名相關投資者的末期派息預期於2013 年10 月2 日或該日前後傳入其財務仲介機構或股票經紀在中央結算系統開設的賬戶。基金經理將於適當時候再發出公告,就末期派息的確實支付日期以及每基金單位的末期派息額通知相關投資者。
基金經理現時不預期在末期派息之後還會有其他派息。情況若非如此,基金經理將於2013年11 月5 日或該日前後登載公告確認其他派息(可能包括任何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的退款)的款額,及於2013 年11 月6 日或該日前後派發該其他派息(若有) 。倘若本段所述的日期有任何變動,基金經理將會登載公告通知單位持有人已更新的日期。
重要附注:投資者應留意及考慮下文第6.1 條載列的風險因素,並且在出售任何基金單位之前諮詢其專業及財務顧問。投資者如於最後交易日或該日之前任何時候出售其基金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就已售出的基金單位享有末期派息及/或其他派息(若有)的任何部分。因此,投資者在買賣基金單位或就其基金單位決定行動步驟之前,應審慎行事並諮詢專業及財務顧問。
4. 開始停止交易的後果
4.1 各附屬基金繼續存續
各附屬基金將維持證監會認可地位及聯交所上市單位,直至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之時為止。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將於終止之後盡快進行。
在受托人與基金經理達成各有關附屬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實際資產或負債的意見之時,基金經理與受托人將完成建議的終止手續。
4.2 各附屬基金有限營運
從停止交易日起至撤銷認可資格的期間,各附屬基金將繼續遵守守則及所有其他適用法律及規定(除非獲得任何寬免或豁免),惟每只附屬基金只會以有限方式營運,因為從停止交易日起,不會再有任何基金單位的買賣,各附屬基金亦不會有任何投資活動。
5. 費用
如上文第 3.1 條所示,投資者的股票經紀或財務仲介機構可能就任何於最後交易日或該日之前出售基金單位的指示收取費用及收費。
凡參與交易商贖回基金單位均須繳付發行章程列明的費用及收費。參與交易商可將該等費用及收費轉嫁給有關投資者。參與交易商亦可收取處理贖回要求的費用及收費,如此將增加贖回成本。投資者宜向參與交易商查明有關費用、成本及收費。
下表載列每只附屬基金一直以來所收取的預計總支出比率 (如發行章程所披露) 。此等預計比率於落實建議時將維持不變而基金經理將繼續向有關附屬基金收取該等費用,直至(及包括) 停止交易日為止:
附屬基金預計總支出比率(資產凈值的年率%)
匯豐MSCI 金龍ETF # 0.50%
匯豐MSCI 香港 ETF 0.50%
匯豐MSCI 中國 ETF 0.50%
匯豐MSCI 台灣 ETF 0.50%
# 由於匯豐MSCI 金龍ETF是一只綜合基金,已間接承擔相關附屬基金的費用。因此,該部分費用將不會再直接向匯豐MSCI金龍ETF收取,以避免雙重收費。
為落實建議的相關終止開支預計約為1,000,000 港元。由於預計總支出比率以上表所列的比率為最高限額,如(a)附屬基金實際招致的相關終止開支,包括為落實建議而準備和召開會議所涉及的費用; 及(b)附屬基金應列入預計總支出比率的持續費用及支出的總和,超出上表所載的預計總支出比率,則基金經理將以其本身資產填補任何不足之數。
惟請注意,有關預計總支出比率不包括發行章程披露的若干稅費、收費及其他費用及支出(包括與各附屬基金有關的所有交易、借款及透支安排費用及支出,以及下段所述的所有無法預料開支),該等費用將另行從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
如於本公告及通知刊發日期之後,基金經理及/或受托人發現於本公告及通知刊發之時無法預料而且不包含於發行章程所披露的預計總支出比率內的某類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稅項、徵費、稅費或類似收費及有關同意及/或質疑上述任何負債或追討款項的專業費用及所有訴訟開支),則在受托人及基金經理批準下,可於2013 年9 月18 日或之前作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以支付該等開支。基金經理預期該等無法預料開支以至所作出的無法預料開支撥備的款額不大,但如受托人及基金經理認為所作出的無法預料開支撥備屬大額,則基金經理將會於2013 年9 月18 日登載公告確認無法預料開支撥備的款額。作出任何無法預料開支撥備將減低各附屬基金的資產凈值及每基金單位資產凈值。請參閱下文第6.1 條載列的「資產凈值下調風險」一節。
如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不足以支付日後任何費用及(若適用)任何無法預料開支,則任何不足之數將由基金經理承擔。相反而言,如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超出日後任何費用的實際款額或無法預料開支(如實現) (以適用者?準),基金經理將於2013 年11 月5 日或該日前後登載公告確認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的款額,及於2013 年11 月6 日或該日前後按照相關投資者於派息記錄日所占附屬基金權益比例退回該超出之數(為其他派息的一部份) 予相關投資者。倘若本段所述的日期有任何變動,基金經理將會登載公告通知單位持有人已更新的日期。
截至本公告及通知刊發日期為止,各附屬基金並沒有任何未攤銷的初步開支或者或有負債(例如未了結的訴訟)。
6. 其他事項
6.1 建議停止交易、建議終止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及建議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的其他影響鑒於本公告及通知及建議停止交易、建議終止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及建議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投資者應注意及考慮以下各項風險:
「流動性風險」 - 從本公告及通知刊發之日起,在聯交所買賣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可能出現流通性較低的情況。
「基金單位按折價或溢價買賣及莊家失效的風險」- 雖然直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之前,莊家將繼續按照聯交所的交易規則就有關附屬基金履行其為市場作價的功能,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可在極端的市場情況下按折價(相比於其資產凈值)交易,因為在建議公布之後,不少投資者可能希望出售其基金單位,但市場上未必有很多愿意購入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另一方面,各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也可能按溢價交易,因為從2013 年8 月19 日起不會再增設基金單位,以致基金單位的供求失衡情況較平日嚴重。在這些極端的市場情況下,莊家未必能有效地進行為市場作價的活動,以便為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提供流動性。因此,從本公告及通知刊發之日起直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該日),基金單位的價格波動或會高於平日。
「從本公告及通知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間的跟蹤誤差風險」 - 作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將對每基金單位資產凈值造成不利的影響。每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降低可能導致有關附屬基金的回報大幅偏離有關指數的表現,以致有關附屬基金從本公告及通知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間不能適當跟蹤有關指數的表現,從而引發重大的跟蹤誤差。此外,有關附屬基金的規模有可能在最後交易日之前大幅縮減。這可能損害基金經理實現有關附屬基金投資目標的能力,並導致重大的跟蹤誤差。在極端的情況下,如有關附屬基金的規模縮減到一個地步以致基金經理認為繼續投資於市場並不符合有關附屬基金的最大利益,則基金經理可決定將有關附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資轉為現金或存款,以保障有關附屬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可能就無法預料的開支作出撥備的風險」 - 於本公告及通知刊發之時可能有若干無法預料的開支,包括(但不限於)稅項、徵費、稅費或類似收費及有關同意及/或質疑上述任何負債或追討款項的專業費用及訴訟開支。如從本公告及通知之日起至2013 年9 月18 日期間,基金經理及/或受托人發現需要作出上述任何開支,可能會為該等開支作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雖然基金經理預期該等開支的款額應屬小額,無法預料開支撥備仍會減低每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資產凈值下調風險」 - 經濟環境、消費模式及投資者期望的轉變,可能對投資的價值產生重大的影響,證券的價值或會大幅下跌。另外,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凈值可能降低,因為附屬基金的一些資產可能作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該等市場走勢及無法預料開支撥備可能導致每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在最後交易日之前大幅下調。
「無法跟蹤指數的風險」– 基金經理的目標是從停止交易日起,將有關附屬基金持有的所有證券變現。之後,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將主要為現金。因此,從停止交易日起,每只附屬基金將不再跟蹤有關指數,亦不能達到其跟蹤有關指數表現的投資目標。
「缺乏投票權的風險」 - 只有於記錄日被確定為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實益擁有人的投資者才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然而,由於基金單位的買賣將從記錄日起一直延續至最後交易日,於記錄日之後但最後交易日之前購入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將無權在會議上投票。相反而言,於記錄日之後但最後交易日之前出售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將仍然有權在會議上投票。
「延遲派息的風險」 - 假定決議於會議上獲得通過,基金經理打算將所有附屬基金的全部資產變現,然後在可行情況下盡快作出末期派息。然而,在若干時期內,例如在有關證券交易所的買賣受到限制或暫停或有關市場的正式結算及交收存管處關閉之時,基金經理未必能夠及時將各附屬基金的全部資產變現。在此情況下,向相關投資者支付末期派息或其他派息(若有)可能受到延誤。
6.2 稅務影響
根據基金經理對於本公告及通知之日有效的法例的理解,信托基金及其任何附屬基金無須就根據建議變現的資產繳付任何資本增值稅。
香港投資者無須就末期派息或其他派息(若有)繳付任何稅項,但如導致上述分派或退款的交易構成在香港從事的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則可能須繳付香港利得稅。
投資者應諮詢其專業財務顧問以尋求稅務意見。
6.3 關連人士的交易
各附屬基金的參與交易商是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是基金經理及受托人的關連人士。參與交易商現時擁有各附屬基金的大部分基金單位持有量。
亦是基金經理及受托人的關連人士的HSBC Bank plc 亦擁有匯豐 MSCI 香港 ETF 的若干基金單位。
作為基金經理及受托人的關連人士,參與交易商及HSBC Bank plc 均不會計入法定人數,
且不會就其實益擁有的該等基金單位在會議上就建議投票(請參閱下文第7.1 條)。
然而,參與交易商或HSBC Bank plc 在透過本公告及通知知悉有關建議之後,可決定藉在聯交所出售基金單位或在第一市場贖回基金單位而沽售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單位。上述沽售可於會議之前或之後進行,不論建議會否獲得通過。參與交易商或HSBC Bank plc 對基金單位的沽售是基金經理無法控制的,此舉或會重大地減低有關附屬基金的規模,損害基金經理實現有關附屬基金投資目標的能力,並且導致重大的跟蹤誤差。請參閱上文第6.1 條「從本公告及通知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間的跟蹤誤差風險」。
7. 程式
7.1 特別大會
建議須經單位持有人在2013 年9 月17 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決議(如所附的特別會議通知列明),批準各附屬基金終止、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後才可實行。
通過決議的法定人數是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並且已登記為持有不少於當時所有已發行基金單位的四分之一的單位持有人。倘若會議因為沒有足夠的法定人數須延期進行,則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延期會議的單位持有人將為法定人數。
決議必須由在贊成及反對決議的總票數中持有75%或以上票數的單位持有人通過。受托人、基金經理、投資顧問或其各自任何關連人士均不可就其實益擁有的基金單位就建議投票,因為上述人士或其關連人士對決議有實質利益。此外,在確定是否構成法定人數之時,由受托人、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以適用者?準)及其各自任何關連人士實益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就一切目的而言均無須予以理會,就如該等基金單位當時並未發行一樣。
根據基金經理截至本公告及通知刊發日期為止的理解, 受托人、基金經理、投資顧問、參與交易商、HSBC Bank plc 及其各自任何關連人士為須於進行表決時棄權的人士,且其基金單位就一切目的而言均無須予以理會,就如該等基金單位當時並未發行一樣。
7.2 建議
基金經理認為建議符合投資者的最大利益,因此推薦投資者投票贊成決議。
如決議在會議上未獲通過,基金經理保留權利進行下列各項:(A)如每只附屬基金所有已發行基金單位的總資產凈值少於100,000,000 港元,則根據信托契據第35.6(A)條終止信托基金(及每只附屬基金), 或(B)如每只有關附屬基金所有基金單位的總資產凈值少於100,000,000 港元,則根據信托契據第35.7(A)條終止一只或多只附屬基金。
7.3 須采取的行動
閣下如欲投票及/或親自出席會議及/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以代表閣下投票,又如閣下在中央結算系統持有投資者參與賬戶,而且於記錄日在該賬戶持有閣下的基金單位,閣下須依循程式(A);或如閣下的基金單位於記錄日是由或經由身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閣下之經紀或保管人持有,閣下須依循程式(B)。
程式(A)
? 如閣下以個人名義在中央結算系統持有賬戶,香港結算公司將就會議通知閣下。
? 閣下如欲投票但不擬出席會議,只須於中央結算系統截止日或該日之前指示香港結算公司是否擬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香港結算公司將按照閣下意愿代表閣下投票。
? 閣下如欲親自投票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以代表閣下投票,須通知香港結算公司,表示閣下或閣下代表(以適用者?準)擬出席會議並在會議上投票。閣下須於中央結算系統截止日或該日之前給予通知。香港結算公司將委任閣下或閣下代表(以適用者?準)就閣下持有的基金單位擔任其公司代表,然後向基金經理及登記處提供將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的公司代表的名單。閣下或閣下代表(以適用者?準)的名字必須列於香港結算公司的名單,才獲準出席會議。
程式(B)
? 如閣下透過身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經紀或保管人持有基金單位,香港結算公司只會就會議通知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
? 之後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應就會議通知閣下。如閣下並未從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知悉會議的事情,建議閣下聯絡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
? 閣下如欲投票但不擬出席會議,只須於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決定的限期或之前指示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是否擬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應隨後與香港結算公司作出安排,按照閣下意愿代表閣下投票。
? 閣下如欲親自投票及/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以代表閣下投票,須通知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表示閣下或閣下代表(以適用者?準)擬出席會議並在會議上投票。閣下須於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決定的限期或之前給予通知。閣下的經紀或保管人應隨後與香港結算公司作出安排,將閣下或閣下代表(以適用者?準)的名字加進出席會議者的名單。然後香港結算公司將向基金經理及登記處提供該名單。閣下或閣下代表(以適用者?準)的名字必須列於香港結算公司的名單,才獲準出席會議。
請注意,不論閣下依循程式(A)或程式(B)行事,閣下或閣下代表(以適用者?準)能否出席會議,將視乎香港結算公司是否接獲有關閣下擬親自出席會議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的通知而定。由香港結算公司制備的且列明有意親自出席會議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並已給予通知的公司代表的名單,將具有決定性,即未列於名單上的人士將不獲準出席。這表示任何人士能否參加會議並非由基金經理或受托人及登記處可以控制。
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進行投票時,每名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一基金單位享有一票投票權。
有關會議結果的公告將於舉行會議之後不久登載於基金經理的網址www.etfs.hsbc.com/hk及聯交所的網址。
8. 如決議在會議上未獲通過會如何?
如決議在會議上未獲通過,基金經理保留權利進行下列各項:(A)如每只附屬基金所有已發行基金單位的總資產凈值少於100,000,000 港元,則根據信托契據第35.6(A)條終止信托基金(及每只附屬基金), 或(B)如每只有關附屬基金所有基金單位的總資產凈值少於100,000,000 港元,則根據信托契據第35.7(A)條終止一只或多只附屬基金。
此 外 , 如 決 議 在 會 議 或 延 期 會 議 上 未 獲 通 過 , 基 金經理將會於基金經理的網址www.etfs.hsbc.com/hk 及聯交所的網址登載公告,重新啟動基金單位的增設,及確認基金單位將繼續透過參與交易商在第一市場贖回,並繼續在聯交所第二市場買賣,除非及直至基金經理根據信托契據有關條文終止信托基金或任何有關附屬基金之時為止。
9. 查閱檔案
以下檔案可在基金經理辦事處免費索閱,每套檔案副本可以150 港元向基金經理購買:
? 信托契據;
? 參與協議;
? 兌換代理協議;
? 服務協議;
? 信托基金經審計賬目及未經審計半年度報告;及
? 發行章程。
10. 查詢
如對本公告及通知的內容有任何查詢,請逕向閣下的股票經紀或財務中介機構提出,或親臨香港皇后大道中1 號匯豐總行大廈22 樓或致電: (852) 2284 1108 或電郵hsbc.etf@hsbc.com.hk 聯絡基金經理,或瀏覽基金經理的網址:www.etfs.hsbc.com/hk。基金經理對本公告及通知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確認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據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知並沒有遺漏其他事實,以致其任何申述具有誤導成分。
匯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作為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3 年8 月16 日
截至本公告及通知刊發日期為止,基金經理董事局包括鮑國賢(BERRY, Stuart Glenn) 、康?進(CONXICOEUR, Patrice Pierre Henri) 、具廷恩(KOO, Julie J) 、林寶儀(LAM, Po Yee) 、馬浩德(MALDONADO-CORDINA, Guillermo Eduardo) 、文雅莉(MUNRO, Joanna) 及吳?文(NG, Kai Man Edga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公告及通知中,除非情境意另有所指,下列詞匯應具有以下載明的涵義:中央結算系統香港結算公司設立及管理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或香港結算公司或其繼任者管理的任何接替系統中央結算系統截止日即香港結算公司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的管道通知的日期,該日為在中央結算系統持有個人賬戶的投資者可指示香港結算公司其是否擬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的最後一日守則 證監會於 2010 年6 月發布的《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不時修訂或取代)
關連人士具有守則訂明的涵義,於本公告及通知日期,就一間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普通股本的20% 或以上的人士或公司,或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行使該公司總投票權的20% 或以上的人士或公司;或
(b) 符合(a)款所述其中一項或全部兩項規定的人士或公司所控制的人士或公司;或
(c) 任何與該公司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或
(d) 任何在(a)、(b)或(c)款所界定的公司及該公司的關連人士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撤銷認可資格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6 條對信托基金、各附屬基金及其銷售檔案撤銷認可資格
除牌 各附屬基金從聯交所除牌
派息記錄日 2013年9 月26 日,即旨在決定有權獲得末期派息及其他派息(若有) (可能包括任何超出無法預料開支撥備(若有) 的退款)的每只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實益擁有人之日期
特別會議通知附於本公告及通知內的特別會議通知
末期派息 具有上文第 3.2 條賦予該詞的涵義
末期派息日 2013年10 月2 日或該日前後,即有關附屬基金作出末期派息之日香港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指數或各指數就附屬基金而言,作為有關附屬基金基準的指數
投資顧問 匯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最後交易日 2013年9 月23 日,即在聯交所買賣基金單位的最後一日及參與交易商贖回基金單位的最後一日
基金經理匯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莊家 匯豐證券經紀(亞洲)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會議 將於 2013 年9 月17 日舉行的信托基金及每只附屬基金的特別大會
參與交易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建議 有關終止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及自愿尋求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的
建議
發行章程 2012年12 月21 日的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發行章程
記錄日 2013年9 月10 日,即旨在決定有權投票的每只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實益擁有人之日期
登記處 匯豐機構信托服務(亞洲)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相關投資者於最後交易日之後仍然持有任何有關附屬基金的基金單位的投資者相關終止開支包括但不限於終止、撤銷認可資格及除牌的法律費用、監管費用及核數師費用,但不包括並不包含於發行章程所披露的預計總支出比率內的某些稅項、收費及其他費用及支出(例如與各附屬基金有關的交易、借款及透支安排費用及支出及無法預料開支)
決議 特別會議通知所列的特別決議
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證監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其繼任者
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
附屬基金或各附屬基金匯豐 MSCI 金龍ETF、匯豐MSCI 香港ETF、匯豐MSCI 中國ETF 及/或匯豐MSCI 台灣ETF(以適用者?準)
終止日 在受托人與基金經理達成各有關附屬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實際資產或負債的意見之日
停止交易日 2013年9 月24 日,即基金單位停止在聯交所買賣之日
信托基金匯豐 ETF 信托基金
信托契據 2011年2 月25 日規管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的信托契據
受托人 匯豐機構信托服務(亞洲)有限公司或其繼任者
無法預料開支於本公告及通知刊發之時無法預料而且不包含於發行章程所披露的預計總支出比率內的某類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全額稅項、徵費、稅費或類似收費及有關同意及/或質疑上述任何負債或追討款項的專業費用及所有訴訟開支)無法預料開支撥備可能為無法預料開支作出的撥備
基金單位 就附屬基金而言,該附屬基金之一股不可分割的股份
單位持有人 就附屬基金而言,基金單位的持有人
特別大會通知
匯豐 ETF 信托基金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第104 條獲認可的香港單位信托基金
由四只附屬基金組成匯豐 MSCI 金龍 ETF (股票代號:3088)匯豐 MSCI 香港 ETF (股票代號:3000)匯豐 MSCI 中國 ETF (股票代號:3033)匯豐MSCI 台灣 ETF (股票代號:3083)
特別大會通知
謹此通知,信托基金及各附屬基金將於2013 年9 月17 日下午4 時在香港皇后大道中1 號匯豐總行大廈22 樓舉行特別大會(「會議」),目的是商議及(如認為適當)通過下列決議:
特別決議
謹此通過:
(i) 匯豐ETF 信托基金(「信托基金」)及匯豐MSCI 金龍ETF、匯豐MSCI 香港ETF、匯豐MSCI 中國ETF 及匯豐MSCI 台灣ETF(合稱「各附屬基金」) 的終止;
(ii) 在先決條件(i)實現的前題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6 條規定,信托基金(及所有附屬基金)及其銷售檔案自愿撤銷認可資格;及
(iii) 在先決條件(i) 及(ii)實現的前題下,各附屬基金單位(「基金單位」)自愿撤銷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並授權基金經理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驟予以實行。
通過特別決議的法定人數是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並且已登記為持有不少於當時所有已發行基金單位的四分之一的單位持有人。
特別決議必須由持有贊成及反對特別決議的總票數中75%或以上票數的單位持有人通過。
如欲出席會議及/或在會議上投票,請參閱公告及通知第7 條「程式」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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