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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獲國賠還出租案 中市府將強制拆除
Mar 2nd 2015, 11:21

針對台中豐原東陽小鎮已完工但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建商獲上億國賠卻仍租給住戶一案。台中市法制局長副局長張本松今表示,依國家賠償法、土地法規定,機關對於有重大過失公務人員有求償權,長官則負行政責任,若長官有監督疏失,依法可處記過、申誡。

地政局地籍科長溫博煌表示,原台中縣政府地政科前科長謝學森自請處分記過一次,前台中縣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前主任黃煥文、登記課長王萬進因監督地籍管理業務不周記過二次。

地政局長張治祥另表示,當年另一名負責登錄的林姓約雇人員,在一審判決後沒上訴就離職,當年她也被判賠八百多萬元,但經查林員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當年縣府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台中市都發局代理局長王俊傑說,「東陽小鎮」建案當年分兩區興建,其中一區已發出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該區已經蓋好,另一區則領有建築執照但是還沒有開工,因土地登錄錯誤,前台中縣政府在86年將兩區的建照及行照全都撤照,沒建照、使用執照依法不得使用。

王俊傑說,將盡快釐清前中縣府國賠條件,是否有但書叫建商自行拆除,原則上建商已領國賠應自行拆除不得租售,將盡快訂出違章查報相關規定,如果建商不自行拆除,不排除強制拆除,再向建商求償。

都發局亦獲悉,原本只領有建照尚未動工的區域,建商也已搶建完成,因此該局將攜圖前往現場對照,釐清該社區的建築範圍及建戶數。(孫義方/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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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東陽小鎮社區入口。孫義方攝

東陽小鎮旁另有已蓋好的粗坏房子,但明顯荒廢多年。孫義方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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