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經濟部對阿里巴巴有未經許可在台灣從事投資行為加以處罰,阿里巴巴今天發表聲明表示一事,2008年是依照當時法令循正常程序設立,並沒有偷步或隱瞞,阿里巴巴會向主管機管提出訴願與溝通,因母集團在美國掛牌而有不同的定義,公司將了解法規上最新要求。若有需要,阿里巴巴會按規定程序補充資料或進行申請。(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阿里巴巴公司聲明全文如下:
背景說明:
2008年成立背景﹕台灣的經營主體是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台灣分公司,早於2008年按當時主管機關規定,一切遵照合法程序,在台依循正常流程以外商身份設立,一直作為台灣中小企的外貿橋樑,協助台灣企業接觸海外市場,在台灣經營有多年歷史。而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連同當時在香港上市的母公司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均以外資股東為主。
另公文書中所指阿里巴巴集團透過合夥人制度致使合夥人擁有董事表決權一事,集團在去年9月上市時進行新安排,合夥人擁有董事的提名權,而非表決權,股東有權決定接受或否決相關提名。
聲明內容:
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阿里巴巴」) 是於開曼群島註冊的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阿里巴巴在2008年按照當時主管機關的相關法規,走正常流程以外商身份在台灣成立分公司,開展阿里巴巴B2B國際站面對供應商的業務,一切遵照合法程序進行,並不存在任何偷步或隱瞞。對於主管機關的相關處理及要求,阿里巴巴將向其提出訴願和積極溝通。
去年9月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團在美國上市後,主管機構對集團架構重新定位有不同理解,認為母公司屬於符合陸資定義的公司。就相關認知差異,我們會積極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與配合,了解法規上對我們的最新要求。若有需要,公司會按規定程序補充資料或進行申請。
阿里巴巴多年來一直致力成為協助台灣中小企推動全球貿易的橋樑,未來將繼續以「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為宗旨,支援台灣中小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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