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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保外就醫 高院裁定是關鍵
Dec 8th 2014, 21:50

作者: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案,近期內應該會趨於明朗。台灣高等法院昨(8)日說:「該院還未收到前總統陳水扁的抗告,或者聲明異議聲請。」預料高院若收到抗告或異議聲請,應該很快作出裁定,其裁定結果將會是扁能否保外就醫的關鍵。

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大獲全勝後,要求准予陳水扁保外就醫的聲浪日漸高漲,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預定本月23日探望在台中監獄服刑的陳水扁,恐將掀起另一波讓扁保外就醫的壓力;而據悉,前副總統呂秀蓮也對外表示,本月25日前若不讓扁保外就醫,將進行絕食。

因應這場即將到來的風暴,法務部長羅瑩雪選擇在毛治國就任行政院長的同一天,在法務部召開記者會,羅瑩雪在會中清楚表達扁保外就醫有兩條途徑,一是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一是向高等法院重新提出聲明異議聲請。

羅瑩雪的說法,巧妙的將這件棘手山芋從法務部拋出。不過就法而言,法務部現在的主張,符合法律程序,不能說法務部逃避問題。因為,陳水扁是在今年11月1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但台北地院在11月26日裁定指出,北院並非管轄法院,因此裁定駁回,並載明得於5日內向該院提出抗告。

北院的裁定的意思是說,聲請人你弄錯了,你應該向高等法院聲請,不是向地方法院聲請,所以要嘛你抗告;要嘛你向高院重提聲明異議。

扁的這項聲明異議,與扁所涉的龍潭購地收受賄賂案、陳敏薰買官收受賄賂案、龍潭購地洗錢案及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案) 4案,分別經最高法院有罪判刑確定,並經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5,000萬元有關。

因為,聲明異議應向裁定執行刑的台灣高等法院提出,而不是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扁卻是在今年11月2日向法務部提出聲明異議,法務部轉請矯正署於11月5日函告扁,再次請他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逕向法院聲明異議,但聲請人卻弄錯了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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