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內容:判決理由)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6年前不滿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與民眾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遭檢方認定為首謀,依《集遊法》起訴求刑3月,台北地院當時承審法官陳思帆(目前在日本進修)審理時認為《集遊法》有違憲之虞,因而停止審判主動聲請釋憲,促使大法官在今年3月作出第718號解釋,認定「偶發性」、「緊急性」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下午台北地院合議庭根據釋憲精神判李無罪,可上訴。
合議庭認為,檢方無法證明李明璁是首謀,且當時的抗議集會又屬緊急、偶發事件,根據718號解釋精神,緊急、偶發的事件無須申請,因此認定李並未違反《集遊法》,判李無罪。
全案起因2008年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李明璁與輔大心理系助教何東洪、中正傳播系助教管中祥等人認為政府維安過當、《集會遊行法》過度限縮人民人身與言論自由,於是發起「野草莓運動」,要求政府立即修改《集遊法》,但警方認為李等人未事先聲請,違反《集遊法》規定,李被認定是「首謀」,依違反《集遊法》起訴。
但承審法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部分條文矛盾且違憲,因而在2010年9月9日宣布停止審判,並主動聲請釋憲,為國內司法史上首件法官主動聲請《集遊法》釋憲案例,不過之後陳思帆已赴日進修,由法官林鈺珍接手審理、宣判。
李明璁目前人在英國訪問,他以聲明向媒體表示,基於普世保障公民人權的信念、台灣爭取自由民主的歷史,他始終認為這場官司應「當然無罪」,並希望此案是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張欽、實習記者陳顥文/台北報導)
李明璁聲明全文如下
致敬各位社團先進與媒體朋友,
首先非常感謝您們對本案的關心和對我的支持。很抱歉因我現正於英國進行訪問研究,無法親自出庭並對最後宣判作出即時回應。
然而,無論衡諸普世保障公民人權的信念、亦或台灣爭取民主自由的歷史,這場長達五年的司法戰役,在我心中一直都有堅定不移的答案:當然無罪。
不管今天判決如何,我衷心希望:請讓此案,成為這島上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吧。
謝謝所有一起並肩作戰、給予協助的朋友!也願我的父母從此放心,無懼無憂。
李明璁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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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6:06
修改時間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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