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甲媽祖遶境吸引信徒捐贈,會計師指出,到廟宇裡點光明燈不能抵稅,但若是香油錢則可以折抵,不過,捐錢給財團法人成立的醫院、寺廟、教堂等機構,折抵綜合所得稅額的空間僅20%,只有直接捐給政府單位,才能100%抵扣所得。
有些民眾習慣在寺廟安太歲、點光明燈、平安燈、參加法會等收據列報於捐贈扣除額,不過國稅局認定這些信徒是「花錢買保佑」,且廟方也有提供一定程度的勞務服務,具有對價關係,因此不會認同民眾列舉捐贈。不過若是捐贈香油錢,由於保佑的是所有信眾,沒有特定對象,因此可以列舉申報。
安侯建業會計師張芷表示,捐贈只是鼓勵行善,而非為了節稅而捐贈。民眾若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她指出,若是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可以不受金額的限制。
另外,賦稅署對於受贈團體也有限制,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例,只限於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者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才可以適用。
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正本做為查核憑據,過去常有名人「捐靈骨塔節稅」,但因實際捐贈金額與實際受贈有落差,引發爭議。
會計師建議,若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靈骨塔做為捐贈標的,應檢附2類證明文件,分別是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靈骨塔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另外,自2005年7月8日起,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要等到受贈單位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陳瑩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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