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法拍凶宅,可不可以廢標?現行法令規定模糊,法官看法各異,結果也大不同;南投地院就曾有撤銷法拍凶宅獲准的案例。
幾年前拍賣國姓鄉一幢別墅,拍定人繳清價金現場點交時,鄰居說,「這房子曾發生命案,你怎麼敢買?」拍定人事後向法院聲請撤銷獲准。
法官昨天調出當地派出所的勤務紀錄,證實三年前法拍別墅曾發生命案,屋主傷心之餘搬到外地,房子被銀行聲請法拍。
法官說,當時債權銀行不同意撤銷拍定,幸好四百多萬元價金還沒付銀行,法院隨即通知拍定人把錢領回。之後別墅重新法拍時,已加註凶宅,至今別墅一直沒賣出去。
法官說,凶宅不但會影響到交易行情,也會降低買受人的購買意願,「這是毋需討論的。」
他說,法院不能讓人民在不公平的條件下交易,這種事不必追究銀行知不知情,都應該撤銷拍定。法院斷人是非,自己拍賣房產,更不能沒有是非。
重大瑕疵是法院撤銷拍定的判定依據。台中地院行政庭長劉長宜舉例,一名法國人拍下台中市大坑一棟法拍屋,點交前,屋主雇人開怪手進屋在地板和牆壁挖洞,法院勘查屬實,主動撤銷拍賣,退還保證金。
新竹地院庭長謝永昌有不同看法,表示三年多前,基隆劉姓男子拍下一戶凶宅,指控鑑價單位隱匿資訊,聲請撤銷拍定。法官認為法院未盡告知義務,准予撤銷,但銀行向高院抗告,以拍賣程序沒缺失駁回。
高雄一名男子以三百八十多萬元標得曾有女子燒炭自殺的凶宅,聲請撤銷,也遭最高法院以「拍賣前已公開標的物,買受人要自行負擔風險」駁回。
「最高法院的見解,是可以挑戰的!」台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李合法表示,礙於個資法有些資訊取得不便,法規和見解應隨時代變遷調整。債權人應盡查報責任保護買受人,「就像賣東西,得為產品負責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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