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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石化總公司遷高 高市府:未違憲
Mar 11th 2015, 09:46
促石化總公司遷高 高市府:未違憲
2015-03-11 17:46:08 聯合報 記者楊濡嘉╱即時報導
高雄市訂定「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要求既有石化管線所屬公司的總公司遷高雄,有人質疑這樣的要求有違憲之嫌,但高雄市法制局長許乃丹今天指出,此規定在法上站得住腳,無違憲之虞。
許乃丹從幾項層面說明:一、從立法權限來看: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3目規定「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是屬地方自治事項,自治條例符合高雄市自治範疇。
二、從居住安全及正義面來看:生命、身體和財產是重要人權,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高市府責無旁貸。
三、自治條例並沒有強制石化管線企業必須將總部設在高雄,而是規範這些管線使用需經過市府的許可及管理,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既有石化管線是否繼留高雄,如留高雄就必須將企業總部設在高雄,並接受自治條例的規範管理。
四、從中央修法態度來看:經濟部之前多次指稱這些「私用道路的石化管線」無法可管,因此擬透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將石化管線「視為工廠設備的延伸」,要讓這些違法私用的管線就地合法。在中央修法尚有爭議前,高雄市先立法規範「違法私設的石化管線」,並無違憲之虞。
高雄市法制局長許乃丹表示,高雄市擬自治條例促既有石化管線所屬企業的總公司遷高雄,並沒有違憲之虞。記者楊濡嘉/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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