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西南檢察系統首個檢察簡史展覽館近日在長壽區人民檢察院開館,對大陸以及世界檢察制度進行系統展示,也介紹了中國古代獨特的法律監督體系。
根據重慶晚報報導,在大陸,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監督等職權。那麼,在沒有檢察制度的古代,官員如何審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擊鼓不為鳴冤是縣太爺下班鈴
『我們經常在影視劇中看到擊鼓鳴冤的情節,便以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擊鼓鳴冤,事實並不是這樣。』晏晶告訴記者,衙門前所設的鼓原本是用來宣告縣太爺下班的,相當於下班鈴,到了明清時期才作為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寫訴狀的百姓鳴冤使用。
晏晶介紹,清代老百姓報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遞訴狀,『擊鼓鳴冤也被稱為登聞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透過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時,找上層官府或權貴伸冤。』
晏晶說,清朝有規定,只許擊鼓鳴冤不許攔車訴冤。咸豐時期,皇帝從西陵回京,有當地婦女希望減免糧租就攔駕呈訴。因為兵丁攔阻引發衝突,婦女們拿石頭擲打兵丁。後來,此事為首的張伊氏,以『婦女犯毆差哄堂罪』,被發配邊疆駐防地為奴。
媳婦狀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報案不是你想報就能報。西南政法大學法史專業副教授周欣宇介紹,古時候報案稱『告發』、『告狀』。清朝時期,對女性訴權有一定限制。『告長輩,比如媳婦告公婆,需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參與。』周教授說,這是封建時期對卑幼訴權的限制,以維護尊卑秩序。
用刑套取口供古代都合法
古時候開堂或者升堂,就相當於現在的開庭,縣令即法官。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志剛介紹,不獨清代一朝,在中國古代用刑都是合法的。
『在現代社會,案件調查過程中是不能用刑的,但古代允許合理用刑。』王志剛說,古時候口供是最重要的證據,為讓罪犯招供,很多時候會用刑,清朝時期最常用的是『笞刑』,是一種用竹子、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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