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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國籍法》 尤美女嗆吳育昇違反善良風俗
Dec 17th 2014, 06:0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繼續審查《國籍法》修正草案,針對現行法規中的「品行端正」規範,內政部今修正「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將「品行端正」認定限縮為8項內容,但朝野立委認為應在法令中定義,因此審查時針對8項既存規範逐一檢討,最後朝野達共識限縮至6項規範。

內政部修訂的8項認定品行不端正規範包括:(1)觸犯《刑法》經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緩刑、拘役、罰金之宣告確定。(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3)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提出告訴且有具體事證。(4)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5)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6)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7)出於自願施用毒品。(8)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

當會議主席吳育昇逐項討論時,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範圍太寬,就連公共場合大聲喧嘩都可能被拘留,她也主張把妨害婚姻、家庭的規範刪除。她還嗆曾被拍到婚外情的吳育昇:「主席你也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你也不能歸化喔!」吳僅尷尬回應:「不要無限上綱啦!」一旁國民黨立委盧嘉辰說:「不要傷感情啦!」

不過由於修法條文中,朝野立委對現行「無犯罪紀錄」太過嚴苛因此達成共識,改採「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因此在8項品行不端正規範中,第1項違反《刑法》的相關規範已經無須存在而刪除。而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認為違反善良風俗已在《社維法》中規範,可合併處理。

最後朝野達成共識,確定留在修法說明中的品行不端正認定標準為:(1)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即妨害善良風俗)相關規定,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2)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或不受理,不在此限。(3)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4)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5)出於自願施用毒品。(6)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黃揚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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