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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午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外國人歸化我國條件中「無犯罪紀錄」放寬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包括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役、拘役、罰金等微罪外國人均可歸化我國。委員會並決議,初審條文須經朝野黨團協商後才會送交立法院會處理。
雖然微罪可歸化,但仍保留「品行端正」規範,包括違反《社維法》第2章(即妨害善良風俗)規定,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法院判決無罪不在此限;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出於自願施用毒品;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等6項定義詳列法條說明文字內。
此外,受家暴外配取得保護令且在離婚後未再婚、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扶養配偶父母以及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事實的外國人都可申請歸化。此外,原規定外國人應在申請歸化時就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卻發生不少放棄原國籍後、取得我國籍前成為無國籍人球空窗期,因此修法改為「許可歸化後1年內」提出即可。
修法還新增,針對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各領域高級專業人才,經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相關機關審核通過者,可免放棄原國籍就可歸化我國國籍,意即允許雙重國籍。例如籃球好手戴維斯去年7月為歸化我國,得放棄美國籍,未來修法通過,類似個案就可以免放棄原國籍。
至於多位立委提案將歸化10年後才能擔任高階公職、參選地方公職的年限限制刪除,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因為限制的多是高階公職,這牽涉國家移民政策,茲事體大,建議保留原條文。提案的立委蕭美琴說,剝奪參政權利違憲,以歸化我國的國民應權利平等,不應對其參政權設限。(黃揚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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