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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槍寬鬆 密州州法對警有利
Nov 25th 2014, 22:22

自由時報 – 

編譯張沛元/特稿

美國法界人士指出,槍殺黑人少年布朗致死的白人警官威爾森獲得大陪審團裁定不起訴,凸顯出控告警察的難度;尤其是本案眾多目擊證詞相互矛盾,導致大陪審團成員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 of doubt)原則判定不起訴,遑論密州州法本來就對警方用槍規定較為寬鬆,連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多偏向警方。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 對被告有利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意指對證據有任何疑慮或無把握時,不做對被告不利判決。本案讓大陪審團最困擾的是,有數十個彼此矛盾的目擊證詞,例如有人說攻擊者是威爾森,有人說是布朗;有人說威爾森開槍時布朗已投降,有人說沒有。專家認為,證詞矛盾並不令人驚訝,尤其是犯罪現場混亂,還有目擊者記憶受他人說詞影響的「交互污染」問題。重點在於,當證詞矛盾讓大陪審團無所適從時,其結果通常對被告有利,即「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大陪審團的考量重點是,威爾森是否有正當理由對布朗開槍,亦即警方動武或警方有正當理由使用致命武力的時機。密州普拉特郡檢察官、前密州檢察官協會主席札恩德說,大陪審團不起訴,意味著認為威爾森當時動武合理,或是無「合理根據」足以認定威爾森犯罪。

法律專家指出,美國各州在警方動武上的規定差異甚大,密州州法在這方面的規定被視為對警方較有利。此外,聯邦最高法院經常做出有利於員警的判決,也讓起訴威爾森更加困難。刑事辯護律師夏莫爾說,他相信大陪審團會被告知,警方若認為某人有致命威脅,則不能開槍示警或射擊腿部,而是必須射擊目標,直到威脅消失為止。

民權律師則認為,個人偏見可能影響大陪審團的決定。本案的大陪審團族裔與性別分布則是三名黑人(一男二女)和九名白人(六男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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