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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耀涉洩密案 調查局掌握中間人
Aug 21st 2014, 19:50

張顯耀高調召開記者會,表示被扣上「匪諜」罪名,是21世紀的「白色恐怖」。
記者林澔一/攝影
馬英九總統

本報資料照片

調查局偵辦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涉嫌洩密案,除認定張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也認為他受委任處理外國事務卻向大陸洩密而觸犯外患罪,不過高檢署認為大陸是否算「外國」需謹慎研議,要調查局補強資料。

張顯耀則選在昨天首度召開記者會高調迎戰,記者會上說這是廿一世紀的白色恐怖,指馬英九總統「被蒙蔽、被挾持」。

法界人士指出,除非調查局能補強張顯耀洩漏的機密包含國防機密,並改依觸犯刑法一○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究辦,如果沒有這方面資料,中國大陸又不屬於外國政府,就不能指控張顯耀觸犯外患罪,必須改由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所涉刑法洩密及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刑責。

很快會約談中間第三人

據了解,張顯耀洩密案中,還有一名中間人尚未曝光,調查局懷疑這名中間人接收張不應該洩漏給對岸的訊息並傳遞;調查局已掌握這名人士身分,報請檢方指揮後,很快會有約談動作。

調查局目前清查發現張顯耀在陸委會任內,至少洩漏五件應保密的資訊,這些外洩資訊經陸委會核定為「密」或「機密」,涉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卅二條「洩漏交付國家機密罪」,而這些資訊是兩岸經貿談判底線、兩岸服貿政策,屬於國防及外交以外機密,張因此另觸犯刑法一百卅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調查局同時認為,張顯耀身為陸委會副主委,卻將兩岸談判機密透露給大陸官方,觸犯外患罪章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因此於報請專辦內亂外患的高檢署偵辦。

大陸是否算「外國」需研議

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長陳榮富,昨天傍晚率領國安工作站主任游澄鏵、副主任陳秋香前往高檢署與檢察長王添盛、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檢察官曾昭愷及余麗貞開會討論;雙方閉門商議一小時後,高檢署認為大陸是否屬於「外國」,能否適用「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需要謹慎研究,所以暫未立案。

刑法「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規定,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該法條也是俗稱的通敵罪,罰則很重。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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