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陳樂融
台灣一年一度的唱片界大型補助又來了。今年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列的計畫名稱都改了,從「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改名為「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
當然,這計畫屬於補助而非獎助或投資性質,錢是直接送給唱片公司,補貼他們所提報的年度計畫,實施數年來迭經修改,本來只想補助中大型公司才名之為「旗艦」,但後來又想兼顧小型及微型公司(台灣標準選票文化導向下的分配思維),於是依申請張數而分組補助。
其實,台灣唱片公司營業額偏低,跟大陸或世界其他先進國家的娛樂公司相比,規模實在很小。依申請張數分組更有點詭異,彷彿大公司若願意少拿一點公款(也少受一點箝制),便可去申報較少張數的組別與真正的小公司競爭。
我知道當年旗艦計畫原意,是政府想藉此創造民間更多「產值」(請注意,是「產值」不是「價值」),而不是純粹從內容物是否優良、精緻等抽象標準衡量。是火上加油,不是雪中送炭。
但一來唱片公司算盤打得比政府精,本來完全不考慮出的片根本不會去申請補助(畢竟非全額補助,還是需自籌款),但有些專輯或EP的確可能佔到一點臨門一腳便宜,因為公司包裹著申請到補助,也就被包裹夾帶著出了片。但箇中奧妙,哪些專輯或EP真享到好處,哪些只是提案時妝點門面但後來沒直接享受到足額預算的,就得問問各家獲補助公司了。
就算純粹考慮產值,我也懷疑多年下來,有多少被嚴實評估?結案報告中,從沒有因為對方CD及卡拉OK沒賣出多少營業額或藝人經紀及周邊創造多少利益,因此不予通過,只有連片子都交不出來的公司被處分過的紀錄,倒沒有做出來的專輯不好聽、市場賣不動、藝人不夠紅而取消前面的補助或不給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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