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警察在428廢核行動時搶走「二大一小」喇叭,網友今發起「捍衛民主,還我喇叭」活動,上午前往中正一分局要求局長方仰寧「還喇叭」。自318太陽花學運後,類似的「路過」行動不斷,人民藉此規避《集會遊行法》,展示對當局的不滿,但這一招最早其實是熟稔法律的檢察官們所想出來的創意。
兩年前,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到最高法院前靜坐2小時,抗議最高法院做出法院不再主動調查不利被告證據的決議。來自全台的百名檢察官也以「集體散步」的方式,到場聲援,創下檢察官集體向法院抗議的司法紀錄。最高法院事後認為,檢察官「集體散步行為」脫法,「形同教導民眾規避《集會遊行法》。」
為何要規避《集遊法》?因對抗議民眾來說,《集遊法》就像是一道緊箍咒,唯有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下,才能釋放對政府的不滿能量,但有時事態緊迫,根本來不及事先申請,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就曾舉例說明:「張慶忠30秒通過(服貿),等6天服貿可能都要三讀通過了,哪可能慢慢依法申請?」
因此大法官針對《集遊法》的爭議,在日前做出七一八號解釋文,指現行《集遊法》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並宣告部分違憲條文將於明年1月1日起失效。行政院和朝野立委因此提案修法,盼將事前許可制改為「事後報備制」,但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到底要採「事前報備」或「隨時報備」仍無共識,政院版修法內容明定偶發性集會,須於24小時前報備,台聯版則主張「隨時報備」,立委林淑芳則乾脆主張廢除《集遊法》。
今親上中正一分局要求方仰寧還喇叭的學運份子洪崇晏曾說:「『路過』是集會遊行權利的行使,『佔領』是還權於民。」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也曾在臉書對《集遊法》發表看法說:「既是『自由』,卻還必須警察『許可』,本身就很荒謬」。無論是「散步」,或是「路過」,其實都是在表達對《集遊法》的不滿。(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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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中下),兩年前到最高法院進行「檢察官六四運動」靜坐抗議。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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