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注的“網絡推手”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11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這是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傳播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
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注的“網絡推手”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11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這是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傳播言等違法犯罪行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件。
被告人秦志暉在庭審過程中當庭認罪。當日庭審結束后,法庭未當庭宣判。
為何定罪“尋釁滋事”?
秦志暉,1983年12月出生,湖南衡陽人。其於2010年7月就職於中國爾瑪互動營銷公司,負責文案工作。2011年8月,秦志暉從該公司離職,先后到北京口碑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北京華迅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作。被捕前秦志暉任北京華迅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社區部副總監。2013年8月19日秦志暉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據公訴機關指控,秦志暉於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賬戶捏造損害楊瀾等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2011年8月20日,秦志暉使用名為“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散佈虛假信息攻擊原鐵道部,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
公訴機關認為,秦志暉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分別觸犯了刑法第246條、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誹謗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3年9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公佈實施,明確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及處問題,為此類案件提供了司法解釋依據。
“秦火火”當庭認罪
在當日的庭審中,秦志暉對其發布虛假信息表示認罪。
秦志暉當庭表示,網絡空間不是虛擬的,自己的做法越過了紅線,給他人無價的名譽抹了黑,“我對楊瀾、張海迪等人表示對不起,希望我能夠警示其他人別干我的蠢事。”
在庭審中,秦志暉一系列違法行為被一一指出:為提高網絡知名度和影響力,非法牟取利益,其先后策劃、製造了一系列網絡熱點事件,吸引粉絲,使自己迅速成為網絡名人,如“7·23”動車事故發生后,故意編造、散佈中國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言,挑動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捏造全國殘聯主席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並將著名軍事專家、資深媒體記者、社會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作為攻擊對象,無中生有編造故事,惡意造抹黑中傷。
對其發布原鐵道部“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虛假信息,公訴機關指出,證據顯示涉案微博被轉發過萬次,評論3000多次,對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了極大傷害。
對於自己製造的“動車事故外籍乘客獲賠3000萬歐元”這個言,秦志暉供述稱:“我看到微博有這個相關內容,數額是2000萬歐元,當時有100多個轉發評論,我覺得3000萬歐元更順口,就改成3000萬歐元。80%的網友表示相信。當時就考慮網民會注意到我,至於鐵道部,只是覺得會讓鐵道部顯得比較狼狽。”
自辯
“秦火火”的最後陳述
我是咎由自取
我要對幾名被害人表示我的歉意。對於張海迪,她是殘疾人,而我是正常人,我的行為從道德上都是不過去的;對於羅援,我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他是逃兵,是對他的無端誹謗,我他家人在國外定居,也對他的家屬造成了很嚴重的影響;對於楊瀾,她作為名人,名譽是幾十年打拼下來的,我幾篇微博就毀壞了她的名譽,給她造成了巨大的打擊,是很不道德的事情。我的手段不光明正大,我今天站在這裏也是咎由自取。
我要表達感激
1.我要感激這個時代,有電腦和網絡才有我才能的發揮空間;2.我要感激北京這個城市,她的包容讓我有了很好的工作機會,使我被人認可、被人欣賞;3.我要感激我工作過的公司,給了我工作機會,讓我不斷成長,走上管理工作崗位;4.我要感激公檢法機關,他們文明執法,讓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5 .我要感激微博世界,在這裏我與名人溝通交流,他們並不歧視我;6.我要感激我的兩個辯護律師,感謝你們為我辯護;7.我要感激在場的記者,我是一個小人物,感謝你們對我的關注;8.我要感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那裏的管教對我很好,使我感受到了人性關懷的溫暖;9.最後,我要感激我的父母,他們對我的成長盡到了最大的努力,讓我有學習的機會,有安身立命的本錢。在這裏,請法庭允許我向他們鞠三個躬。
我是前車之鑒
網絡上有我一個秦火火就夠了,為此我付出代價實在是太大了,我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與家人團聚的機會,失去了在網絡世界遨遊的樂趣。希望給大家以警示,希望大家珍惜在網絡上的自由空間,真正做一個對社會有價值的人。我就是前車之鑒。 新華
量刑
公訴人建議可從輕處
關於量刑方面,辯護人稱,被告人是一個漂在京城,孤身打拼,樂於奮鬥,渴望成功的青年人,被現在社會稱為“草根”的他只是渴望成功卻走錯了道路,他已經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他的行為只是追求自身的成名,希望法庭給被告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公訴人稱,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草根的意見,不能否定其誹謗他人的主觀故意。量刑情節方面,被告人行為觸犯了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並;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輕考慮。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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