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商銀行(行情,問診)副行長張紅力近日提交《關於建立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的建議》。他指出了當前信托行業存在的三大問題:銀行/信托(銀信)合作風險分擔不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商銀行(行情,問診)副行長張紅力近日commit《關於建立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的建議》。他指出了當前信托行業存在的三大問題:銀行/信托(銀信)合作風險分擔不明;風險緩釋能力和手段有限;系統性風險加速累積。針對這三大突出的問題,同時提出三條建議:成立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提升受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能力;優化市場環境。
附提案全文:
一、背景
近期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吉林信托“裕福能源項目收益權”等銀信頻道業務的兌付危機,引發投資者、金融機構、監管當局、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雖然依據民法中的信托義務,基本排除了金融機構的風險責任,但相關主體職責厘定不清、風險處置進展緩慢,導致風險由銀行表外向表內傳導壓力增大。若未來連續出現類似項目的兌付風險,將擴散民眾對信托行業的懷疑情緒,不排除引發金融體系流動性危機的連鎖反應。
初步估算,2014年將面臨約5萬億元信托產品到期的兌付高峰,信托業剛性兌付的敞口危機較大。目前,信托行業權益僅2356億元,卻承載4.9萬億融資類信托。在經濟下行、利率上行的背景下,借款主體盈利能力下滑,借新還舊困難加大。一旦信托產品打破剛性兌付,可能引發投資者集體拋售的羊群效應,爆發群體性事件。
信托是影子銀行眾多風險的突出案例。據估計,國內影子銀行規模已達21萬億元-37萬億元,主要投向地方融資平臺、房地產與中小民營企業,大都期限錯配,風險復雜、隱蔽、脆弱、突發。影子銀行的資金及項目來源,與正規金融體系盤根錯節,容易導致風險跨行業、跨市場傳遞。近期《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2013]107號)出臺,顯示了國家對影子銀行風險的高度關注,提出了規範影子銀行發展的框架。如何落實國辦107號檔案要求,引導資產規模約11萬億元的信托業務規範發展,值得深入思考。
二、問題
(一)銀行/信托(銀信)合作風險分擔不明。一是委派人與受托人之間責任不清。在目前信托法律和監管中,雖提及受托人的履職義務,但未明確履職標準,使得本應由委派人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向受托人承擔的操作風險蔓延。二是受托機構之間職責不明。銀信合作的角色定位和責任比較模糊,例如在頻道業務中,有時無法界定誰是主導方、誰為頻道方,使得風險承擔主體、損失補償比例厘定不清,導致貸前調查、過程監督、資訊披露、風險應對等盡職管理無法有效落實。
(二)風險緩釋能力和手段有限。一是風險補償和吸收能力不足。目前計提信托凈資本的風險資本系數設置較低,賠償準備金擷取上限比例僅為注冊資本20%,與約11萬億的受托資產相比,信托行業資本金僅2356億元,賠償準備金僅91億元。二是風險對沖和轉移手段缺乏。信托產品的基礎資產轉讓缺乏二級市場,不良資產處置缺乏有效流程;信托公司不能通過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等工具,開展主動風險管理;產品結構設計杠桿過高,第三方機構以后續貸款承諾、暗地信用背書等形式提供變相擔保,不能有效覆蓋風險敞口。
(三)系統性風險加速累積。一是信托市場“逆向選擇”現象嚴重。由於主觀意識上認為“剛性兌付”的潛規則的存在,造成投資者主觀認定信托產品兌付由銀行等機構背書,進而忽視風險盲目追逐高預期收益,導致市場無風險利率上升、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攀升和債務風險累積。目前市場上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普遍薄弱。很多投資者選擇忽視5%回報與10%回報產品之間所隱藏的風險差異。二是公共政策面臨兩難選擇。由於信托等影子銀行風險積累隱蔽、放大速度快,信托項目一旦出現集中兌付困難,容易導致投資者信心動搖、恐慌情緒擴散,引發流動性危機,進而造成金融體系動盪。若銀行或公共財政施以救助,雖然短期穩定了市場,但進一步扭曲風險定價,加劇道德風險困境,加速金融風險累積。
三、建議
(一)成立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一是在功能定位上,要堅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風險底線、堅守法規底線、堅守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的底線。在出現兌付危機時,充分分析相對應的資產,調動各方力量資源,根據規定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分擔機制,在強化“買者自負”責任意識的前提下,從金融穩定大局出發,可考慮給予投資者一定損失補償,同時幫助投資者提升風險識別能力,引導信托行業市場化發展,並對系統性重要信托公司實施必要救助,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二是在管理模式上,實施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可借鑒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機制,成立國有獨資的“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公司”,負責基金募集、管理、運作,以及相關風險監測、處置。公司成立董事會,成員應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等方面。三是基金資金來源方面,信托公司按照其風險資本余額一定比例,如10%繳納,具體比例可根據監管評級實施差別化調整,並設置三年過渡期逐步補足(根據初步測算,擬擷取基金規模總額約200億元,分攤至三年每年擷取67億元,約占2013年信托業凈利潤11.8%);也可從相關其它金融機構參照與信托的合作規模,根據資產質量、風險轉移程度,從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擷取。此外,可考慮在信托產品條款中,增加投資者認購基金的自愿條款,以獲得更高金額賠付的權利。四是基金使用方面,銀監會負責擬定風險處置方案和基金使用辦法,商相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準后,由信托業金融穩定基金公司辦理登記、發放和資金劃撥。
(二)提升受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能力。一是強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受托機構在盡職調查、行業判斷等前端風險控制,強化資本約束、銷售行為、評估預警等事中風險管理,完善責任追究、薪酬回扣、處置重組等后端處理機制。二是加快銀信合作轉型。擴大在另類資產管理、新型私募投行、私人財富管理領域合作,將信托的平臺制度優勢、產品創新便利與銀行的客戶、項目資源有機對接。
(三)優化市場環境。一是完善監管政策。統籌制定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縮小制度套利空間;比照商業銀行監管模式,對信托資產實施分類管理和撥備計提,建立涵蓋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撥備率、流動性比例在內的全面風險監管體系。二是強化市場約束。進一步明確相關主體履職標準和損失分擔責任,加強投資者風險教育,建立透明的權益糾紛處理機制;加大對民間融資逃廢債行為的追究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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