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近九年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終獲解套,衛生福利部將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但限制委託者須為不孕夫妻,且至少有夫妻其中一方的精卵,孩子出生後的父母為委託夫妻,與民法的「己身所從出」的規範脫勾。
草案對代孕條件也有嚴格規範,代孕者須為廿至四十歲、曾生育子女的本國籍女性,且不得用代孕者卵子,以免衍生血緣紛爭;代孕應為互助、無償方式,不可有額外的金錢報酬,但擬設檢查、醫療、交通、營養、工時損失等費用上限,代孕次數暫以三次為限。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討論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立委江慧貞表示,台灣有五千到一萬對夫妻需要代孕生殖,因代孕牽涉兩個家庭,代孕者權利也需保障,一旦代孕有危害健康疑慮,可逕自人工流產。
其實,代孕生殖修法從民國九十三年第一次公民會議做出「有條件開放」共識以來,經多次民調、公民會議及公聽會討論,日前草案已送衛福部法規會審查。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長邱淑媞說,草案對代孕者的隱私權及身體自主權給予相當程度保障,雖然委託夫妻與孩子有血緣關係,從代孕懷孕前及孕後皆有親權,但代孕者也有「反悔權」,只要懷孕廿四周內,隨時能終止妊娠且不需代孕配偶同意;若超過廿四周,如果委託夫妻離異或不要孩子,代孕者有優先領養孩子權利;一旦大家都不要,則由政府介入處置。
不過,立委劉建國質疑,如果代孕制度發生胚胎誤植疏失,寶寶出生後恐成人球。邱淑媞表示,若真有誤植情事,妥託夫妻仍是孩子的父母,以確保寶寶權益。
立委吳育仁也質疑,部分醫師是否會私下操作代孕?邱淑媞坦言,目前雖不排除這種可能性,但違法醫師可處十至五十萬元罰款,甚至還會暫停醫師執行人工協助生殖業務。另考量初期代理孕母來源不多,草案也同意透過「居間機構」安排代孕者,居間平台傾向由政府辦理;委託夫妻的親友代孕也未刻意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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