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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欣榮(律師) 近日來,全國因國會議長涉及關說而遭國民黨考紀委員會開除黨籍一事而鬧得沸沸揚揚,民眾之間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此乃行政權干預國會自主權,屬毀憲敗政之行為,但亦有人主張此乃屬人民團體自治事項,司法不宜過度干涉。本文無意在憲政體制上多做文章,而僅欲就一個最基礎的事實,國民黨以考紀委員會絕對多數的決議開除國會議長的黨籍是否合法,作一概略性的探討。 在探討此一問題前,首先我們我們必須確認的是,中國國民黨此一團體的法律性質,根據人民團法第44條規定,其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政治團體。依同法第 49 條之規定,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惟由於現行法並未就政治團體另設特別法而為規範,故有關會員開除之程序,仍應適用人民團體法之一般規定,即人民團體法第14條及第27條之規定。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之開除,必須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且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同法第 27 條復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今天國會議長涉及「司法關說」是否構成此所謂的違反法令、章程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姑且不論,但至少國民黨欲開除國會議長的黨籍,仍須依該法之規定,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絕對多數決行之,方屬適法,此亦屬民主政治原則具體實現。 然依據中國國民黨黨章之規定,有關撤銷黨籍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議決後執行,此一撤銷黨籍處分,乃對於其團體成員之除名,依人民團體法第 14 條及第27條規定,就應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絕對多數決為之,而不應由黨主席或黨主席所委派之人員為之,否則即有違民主正當性原則。而今天負責決議此依撤銷黨籍處分之考核紀律委員會,依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之規定,係由黨主席提經中央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任命,或由秘書長簽報主席核定任命或聘派,並未依循民主程序由國民黨全體黨員選出,此已明顯反人團法第49條所要求的民主程序原則,違反人民團體法第13、14、27條顯然,其所作成的開除黨員程序,亦欠缺正當性,應屬無效。 按近代國家的運作基礎,乃建立在民主法治之前提下,而政黨政治作為國家運作的核心,更應堅守此一原則,對於其黨員的開除,除應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之外,更應以民主程序,由全體黨員(黨員代表)為之,豈可由少數人所把持的考核紀律委員會決定,此不僅違反民主程序原則,更欠缺公平公正性,難以昭信眾人,其引起當事人反彈,更屬意料中事。本文以為,縱使國民黨認其黨員有違反黨紀情形嚴重而致損害其團體之行為,仍應遵循法定程序,由其全體黨員(黨員代表)絕對多數決為之,不應便宜行事,否則即難以昭信眾人,豈不可戒之、慎之? 《即時論壇》徵稿 你對新聞是否不吐不快,《蘋果日報即時新聞》新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字為限,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 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律師潘欣榮認為,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程序欠缺民主正當性。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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